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省畜禽屠宰产业联合会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畜禽养殖、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文件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的自律会员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畜禽屠宰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联合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自发维护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屠宰企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坚持以食品安全为中心,理性依法合规经营的原则。积极倡导会员单位的业务拓展迎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坚持以服务全省畜禽屠宰企业为己任,积极推进屠宰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农医发[2016]29号)、《江西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办法》(赣农字[2018]6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坚守行业发展底线,不得进行私屠滥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业务。
第七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组建专业、理性、诚信的经营团队,强化内控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机制,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落实屠宰企业是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行业无关且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鼓励同业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各界披露企业屠宰等信息,真实、透明地反映企业业务流程。准确、完整地向监管部门、省畜禽屠宰产业联合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自身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培育理性、客观、诚信、公正的从业氛围,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敬业精神。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屠宰行业等业务知识,按要求接受监管单位、省畜禽屠宰产业联合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本企业经营模式;不诋毁、贬损同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会员单位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从业人员。
第四章 自律与服务
第十七条 联合会自律内容按《章程》中有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联合会协助党委政府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九条 为会员单位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单位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条 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与兄弟省份屠宰行业组织、屠宰企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研究和探讨畜禽屠宰产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会员单位与优秀企业家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单位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引导会员单位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业务主管部门或联合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实施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经本联合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江西省畜禽屠宰产业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省畜禽屠宰产业联合会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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